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91知民初164号原告:河南贝里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政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4MA3X5XRE6M。
法定代表人:姬广宙,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素敏,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洋,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桐柏县城关精诚宠物店。
经营者:汪占营。
原告河南贝里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桐柏县城关精诚宠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贝里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贝里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河南贝里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