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执43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戚春兰,女,197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戚春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民初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民初12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