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执43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五里村。
法定代表人:方海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1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苏01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