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99号 原告:浙江松漫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开元北街127号2栋6楼6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懂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曲,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宜岭,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佳飞得电器厂,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天潭村。
经营者:黄文庆,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浙江松漫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佳飞得电器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漫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松漫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