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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曙峰与上海葵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知民初408号
案件名称徐曙峰与上海葵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曙峰;上海葵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408号 原告:徐曙峰,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立赶,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纯纯,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葵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91RMX9)。

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兴工路225号1幢C295室。

法定代表人:杨衍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宾雪,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曙峰与被告上海葵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曙峰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曙峰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曙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曙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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