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2396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芝罘区玲惠五金商行。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屯路73号R08号的“天天五金”店铺。
经营者:王惠玲,女,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芝罘区玲惠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