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2414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槐荫巨邦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齐鲁市场6排南1-2号商铺,经营者:刘云玲。
被告:台州市路桥浩泰水暖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淑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军,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槐荫巨邦装饰材料经营部、台州市路桥浩泰水暖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