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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与朱国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3485号
案件名称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与朱国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朱国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3485号 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经济技术开发区10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沈金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美根,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郁玲,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朱国丽,女,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米狮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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