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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宝春与江西牛头轩家具有限公司、南康区万年五金经销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1知民初18号
案件名称钟宝春与江西牛头轩家具有限公司、南康区万年五金经销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钟宝春;江西牛头轩家具有限公司;南康区万年五金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知民初18号 原告:钟宝春,男,195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牛头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经济开发区唐江家具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93。

法定代表人:明经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康区万年五金经销部,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办家具配套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7G。

经营者:刘万年,男,1976年6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原告钟宝春与被告江西牛头轩家具有限公司、南康区万年五金经销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钟宝春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钟宝春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宝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8元(钟宝春已预交)减半收取1859元,由原告钟宝春负担。

审 判 长  郭 燕 审 判 员  汪西菲 审 判 员  周中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郭 婷 书 记 员  应思奇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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