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知民初18号 原告:钟宝春,男,195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牛头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经济开发区唐江家具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93。
法定代表人:明经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康区万年五金经销部,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办家具配套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7G。
经营者:刘万年,男,1976年6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原告钟宝春与被告江西牛头轩家具有限公司、南康区万年五金经销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钟宝春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钟宝春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宝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8元(钟宝春已预交)减半收取1859元,由原告钟宝春负担。
审 判 长 郭 燕 审 判 员 汪西菲 审 判 员 周中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郭 婷 书 记 员 应思奇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