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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天门市干驿百家福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96执96号之一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天门市干驿百家福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天门市干驿百家福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96执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天门市干驿百家福购物广场。

经营场所:湖北省天门市干驿镇人民大道268号。

经营者:高顺胜,关于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门市干驿百家福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的(2019)鄂96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天门市干驿百家福购物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2万元等。

因天门市干驿百家福购物广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天门市干驿百家福购物广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冻结了天门市干驿百家福购物广场经营者高顺胜的部分银行存款。

2020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9)鄂96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解除对天门市干驿百家福购物广场(高顺胜)银行存款13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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