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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舒城县建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432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舒城县建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舒城县建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民初432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城县建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西路规划展示中心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G。

法定代表人:汪琦。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六富,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与被告舒城县建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20年4月21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孔玮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王玲书记员丁延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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