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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焦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3知民初86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焦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焦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86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鹤,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静,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焦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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