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86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鹤,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静,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焦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