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2135号原告:湖南省浏阳市择明热工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健民路以西、319国道以南。
法定代表人:汤世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熙,长沙新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浏阳市程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金刚镇金声社区邓家组。
法定代表人:陈道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欣,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省浏阳市择明热工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浏阳市程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
原告湖南省浏阳市择明热工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浏阳市择明热工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浏阳市择明热工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湖南省浏阳市择明热工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平平审判员 潘 威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法官助理陈潇书记员刘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