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164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朝铸,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雪瑞,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占太,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占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等;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1994年8月,是一家集研发、设计、生产、营销和物流于一体的综合型甲方企业。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申请注册了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商标。
核准使用范围为第24类:印花棉被、被子、毛巾被、鸭绒被、金属被、褥子、被罩、床罩、毛毯等。
上述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
2013年,原告的“富安娜”品牌荣获“知名品牌奖”,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经形成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经调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淘宝平台所经营的店铺中销售标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家纺产品,知识消费者误认,误导消费者,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犯,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
故原告诉至贵院,请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已于2021年1月8日将被告王占太起诉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21)豫1403知民初38号,其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诉讼标的和本案的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诉讼标的完全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所诉(2021)豫1403知民初38号的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诉讼标的均与本案完全相同。
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构成重复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