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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丰县美玲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3民初612号
案件名称612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丰县美玲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丰县美玲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612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县美玲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丰县向阳南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赵美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县美玲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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