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230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36269E。
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汝州市红沙龙蛋糕房,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2MA413G1B1A。
经营者:王永生。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红沙龙蛋糕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