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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汝州市红沙龙蛋糕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4知民初230号
案件名称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汝州市红沙龙蛋糕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汝州市红沙龙蛋糕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230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36269E。

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汝州市红沙龙蛋糕房,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2MA413G1B1A。

经营者:王永生。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红沙龙蛋糕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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