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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83刑初9号
案件名称王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晋州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83刑初9号 公诉机关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住晋州市。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公诉刑诉【2019】525号起诉书、晋检公诉刑变诉【2019】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志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份,游某将晋州市学彬针织品经销部阿里巴巴网店转让给被告人王某。

自2016年8月21日至2017年12月21日,王某在该网店销售假冒的立白、超能、奥妙、雕牌等品牌的洗衣液、皂粉。

交易记录显示销售额共计855754.95元,其中销售假冒超能洗衣液、皂粉507617.35元,销售假冒雕牌洗衣液、洗衣粉1911.2元,销售假冒奥妙洗衣液113255元,销售假冒立白洗衣粉、洗衣液232971.4元。

经查,以上销售记录中包含王某找姚某、杨某、李某、柯某等人刷单制造的虚假销售记录,虚假销售金额约60万元左右。

被告人王某已主动上缴其非法所得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收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晋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送材料,立白、联合利华企业证明,支付宝交易记录,销售明细,转账明细,订单详情单,证人游某、赵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

犯罪所得收入应予没收,上缴国库。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被告人王某从事销售假冒日化产品的行为。

2、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所得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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