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5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谯城区十九里镇优买得购物中心,住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交通街。
经营者:金仲钦。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谯城区十九里镇优买得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和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的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和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