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1219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中荣通讯器材商行,经营场所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蔡锷中路81号。
负责人:刘海军。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中荣通讯器材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案件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