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12796号 原告:徐展进,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炎军,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成恩,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宇波,浙江际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登,浙江际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翔,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才,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展进与被告潘成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展进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徐展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展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展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