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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包头市海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内02民初68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包头市海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海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2民初686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燕,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海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包钢第五公寓底店。

经营者:邢海龙,执行董事,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海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与被告包头市海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

审判长 侯官德 审判员 刘 纲 审判员 胡鹏芳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蕾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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