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1执213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振兴沙发厂,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沙发市场。
经营者:马立军,尹连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林,山东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康林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一路88号1-3512B-011。
法定代表人:李宪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振兴沙发厂与被执行人山东康林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的(2019)鲁01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山东康林家居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康林”两字;
二、被告山东康林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淄博市周村振兴沙发厂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三、驳回原告淄博市周村振兴沙发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山东康林家居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康林家居有限公司现已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康林”两字,其工商登记信息中企业名称已经更改为“山东哥无言家居有限公司”,(2019)鲁01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判项执行完毕。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山东康林家居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宪征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振兴沙发厂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9)鲁01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判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