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049号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号国际银行大厦7层C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3288697L。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瑜,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民准,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民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