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24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新绿超市,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1053、1055号。
经营者:张民杰。
被执行人:张民杰,男,汉族,1960年10月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民杰、青岛市李沧区新绿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案件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已于执行立案前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的申请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