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3民初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俊,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垫江县乐惠购物广场,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牡丹大道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346067624D。
经营者:叶苏明。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垫江县乐惠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