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李英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82刑初533号
案件名称李英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英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C}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82刑初533号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英,女,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福建省晋江市新塘街道。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三部刑诉〔2020〕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耀君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英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底至2019年6月4日,被告人李英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组织工人在位于晋江市新塘街道后洋社区加工点内,擅自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卫生巾、卫生护垫,并将生产好的假冒“”注册商标卫生巾、卫生护垫储存在上述地点。

2019年6月4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加工点当场抓获被告人李英并现场查获假冒“”竹纤维卫生巾(货号:R-01,规格:245mm×10片/包)57200包、假冒“”竹纤维卫生护垫(货号:H-01,规格:160mm×30片/包)12150包、铝箔袋13000个、纸箱120个。

经晋江市价格认定局认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卫生巾、卫生护垫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出厂价格计算价值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194180元。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英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英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英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照片、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请求书、商标使用授权书、未授权证明、价格证明、鉴定证明,证人杨美霞、吴美珠、吴燕桑、杨吓弟、张桂兰、王秀闷、杨式灿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检测报告,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英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

另查明,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李英预缴罚金15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英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预交罚金,结合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10日折抵刑期10日。

罚金已缴纳。

) 二、未随案移送的假冒假冒“”竹纤维卫生巾(货号:R-01,规格:245mm×10片/包)57200包、假冒“”竹纤维卫生护垫(货号:H-01,规格:160mm×30片/包)12150包、铝箔袋13000个、纸箱120个,由扣押机关晋江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秋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丁婉冷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