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82刑初419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海威,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义乌市,义乌市希秀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应旭海,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0]20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海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应小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海威及其辩护人应旭海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海威在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月份期间,通过微信联系,在未获得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委托丰某(另案处理)加工侵犯第19558623号“HUDABEAUTY”商标标识的口红空管,被告人郭海威通过对上述空管注入口红膏体后进行销售,共计销售口红156000支,销售货款约人民币218400元,违法所得1万元。
2019年9月4日上午,郭海威主动联系东阳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主动投案意愿,并于同日下午乘坐飞机从柬埔寨至义乌向在义乌机场等候的民警投案,被告人郭海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郭海威于2019年9月23日向东阳市公安局交纳人民币22万元。
被告人郭海威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海威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证据清单、转账截图、聊天记录、未授权证明、商标注册证、照片、生产任务单、营业执照、短信照片、户籍证明;
证人刘某、丰某、张某、邵某、朱某、孙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被告人郭海威的供述;
提取笔录;
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海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郭海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海威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海威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海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被告人郭海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