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58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影,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峰峰足浴会所,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北、大学路西升龙商业广场B3006、B3007,经营者秦运峰。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峰峰足浴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