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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镇江新区丁卯茶有道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191民初289号
案件名称289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镇江新区丁卯茶有道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镇江新区丁卯茶有道茶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91民初289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被告:镇江新区丁卯茶有道茶行,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桥路南、经九路西(镇江义乌小商品城C2栋249号)。

责任人:程其伟。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镇江新区丁卯茶有道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对被告镇江新区丁卯茶有道茶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予以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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