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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海安卢青美容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612民初479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海安卢青美容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海安卢青美容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479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卢青美容馆,经营场所江苏省海安高新区曙光西路11-33号1幢27-3。

经营者:卢青,女,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海安卢青美容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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