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09刑初1965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绍华,男,1965年4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告人叶绍华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于2015年1月30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被告人叶绍华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利,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琴,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四部刑诉〔201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绍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雪卫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叶绍华及其辩护人刘利到庭参加诉讼。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4日作出刑事裁定,中止本案审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刑事裁定,恢复本案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