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457号 申请执行人:康迪泰克(中国)橡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久隆路18号。
法定代表人:KAIUWEFRUEHAUF,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康迪泰克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宝应路9号069室。
法定代表人:侯涛,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侯涛,男,汉族,1982年10月19日生,住青岛市。
申请执行人康迪泰克(中国)橡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康迪泰克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侯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拍卖了登记在被执行人侯涛名下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大崂路666号4号楼2单元2904户的房产,并于2020年2月2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以1428000元成交。
在协助税务部门扣缴本次拍卖的税费28560元后,已将案款618000元、迟延履行利息44205元,共计662205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康迪泰克(中国)橡塑技术有限公司,8680元缴纳本案执行费,剩余款项728555元退还被执行人侯涛。
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鲁02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