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91民初290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被告:镇江新区丁卯钱氏茶行,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桥路南、经九路西(镇江义乌小商品城C3栋218、219号)。
责任人:方利明。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镇江新区丁卯钱氏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对被告镇江新区丁卯钱氏茶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