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3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蓝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长恬村金田小区6号。
法定代表人:郭新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2016号合川大厦1楼B室,2楼H、J室,3楼B、C、D、H、M室。
法定代表人:SONHYODONG,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高,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永康市蓝昕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康市蓝昕工贸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永康市蓝昕工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康市蓝昕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永康市蓝昕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