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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欧陆家具(深圳)有限公司与台州艾力克家居有限公司、武侯区艾力克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01民初2969号
案件名称联合欧陆家具(深圳)有限公司与台州艾力克家居有限公司、武侯区艾力克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合欧陆家具(深圳)有限公司;台州艾力克家居有限公司;武侯区艾力克家具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2969号 原告:联合欧陆家具(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教育北路16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童志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厚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仪,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艾力克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沙门镇滨港工业城金波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胡碧红。

被告:武侯区艾力克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6号C8053、8055、8056、8065。

经营者:李丹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泳曦,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皙,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联合欧陆家具(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艾力克家居有限公司、武侯区艾力克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联合欧陆家具(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台州艾力克家居有限公司、武侯区艾力克家具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联合欧陆家具(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台州艾力克家居有限公司、武侯区艾力克家具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合欧陆家具(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联合欧陆家具(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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