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023号 原告:浙江贝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新建镇洋山工业小区5号。
法定代表人:施慧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红,浙江汉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点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永晖新村12幢504室。
法定代表人:魏建林,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智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永晖新村12幢504室。
法定代表人:魏建林,执行董事。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贝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点玩具有限公司、浙江智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贝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3月30日,原告浙江贝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贝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贝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贝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贝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