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3民初609号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经营场所:安徽省桐城市。
经营者:戴先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梦蝶、程秉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雅鑫五金装饰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经营者:徐雅君。
本院受理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诉被告杭州雅鑫五金装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雅鑫五金装饰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撤回对被告杭州雅鑫五金装饰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