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8民初621号 原告:深圳市神鹰渔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心社区三棵松工业区同庆路**第****。
法定代表人:王国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孙锐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漾源聚兴渔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路口翠岗工业园**202。
经营者:左冬冬,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深圳市神鹰渔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漾源聚兴渔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神鹰渔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神鹰渔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神鹰渔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