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6501号 原告:南通亿吉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吕二号桥北东首。
法定代表人:王阳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治,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修娇,女,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委托代理人:洪洁波,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海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亿吉邦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修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亿吉邦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亿吉邦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亿吉邦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南通亿吉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