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知民初3号 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南街道喜玛拉雅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XBXG27U。
法定代表人:陈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梅,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宗英奶茶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街道安宁大道一段****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4MA654YBG8E。
经营者:刘宗英。
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宗英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