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2民初2456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汝湖镇东亚村委会石桥头(雷士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7933081M法定代表人:李铭,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洪杰,陶雨生,均为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前大门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C4TFROG。
法定代表人:路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路超,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前大门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路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