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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寿光市植美秀润莎奈儿化妆品经营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7民初1268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寿光市植美秀润莎奈儿化妆品经营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寿光市植美秀润莎奈儿化妆品经营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1268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代理人:邹文汇,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山东古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植美秀润莎奈儿化妆品经营中心,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田柳镇二中路口东南。

经营者:付常英,女,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苹,女,系被告经营者付常英的女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 被告寿光市植美秀润莎奈儿化妆品经营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2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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