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2知民初26号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5号1201室。
法定代表人:ZVONKOJORDANOV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钰劼,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娜,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市贝立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江桥街道胡公庙社区大背岭安置区30-1。
法定代表人:廖爱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卫锋,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贝立来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