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31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广东维强(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爱多电器商店,经营场所锦州市古塔区中央大街三段38号。
经营者:王征。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爱多电器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