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325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何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成,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得力文具店,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彩虹风景吉顺园2栋4单元108号。
经营者:赵云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峰,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亮,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经济技术开发区得力文具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为187.5元,由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