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71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同心工业区6号。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梓阳日用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一期商业城商城街66弄13号。
经营者:***。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梓阳日用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