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26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宣,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兴平市北大街福兴超市,经营场所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北大街西侧孙家巷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81MA6XU0BL3C。
经营者袁战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雨婷,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平市北大街福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双方和解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