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3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尤斯密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月东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须正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敏,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普芹,男,197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上诉人无锡尤斯密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史普芹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的(2018)苏05民初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上诉人无锡尤斯密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