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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与郫县龙华钢结构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24民初1601号
案件名称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与郫县龙华钢结构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郫县龙华钢结构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4民初1601号 原告: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工业东区金泰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周祖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县龙华钢结构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灌东路174号。

经营者:邓远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光龙,该店铺工作人员。

原告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郫县龙华钢结构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郫县龙华钢结构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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