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9561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市区鹏程茗茶店 经营者:李大鹏。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市区鹏程茗茶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